第四条 领导体制:实行省民政厅党组领导下的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制度,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功能定位:依照省民政厅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上级卫生部门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康复治疗等任务,是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和山西大同大学体育学院的教学实习医院。
第六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宗旨。
第七条 发展目标:创品牌康复医院、创一流康复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省民政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省民政厅行使医院的发展方向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等。
第九条 省民政厅审定医院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条 省民政厅每年对医院实施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参加省民政厅年度评先创优活动等挂钩。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任免医院院领导班子成员,对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医院在省民政厅党组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康复治疗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 承担学校实习生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 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五) 承担社区医疗服务和民政系统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
(六)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院以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五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六条 医院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部门及省民政厅的业务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
第十七条 医院与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分别为省民政厅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两者在省民政厅机关党委指导下成立省伤残人康复中心(民康医院)党支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三)完善医院党支部建设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 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领导和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十八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省民政厅党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医院设副院长2名,分别为业务副院长和行政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省民政厅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省民政厅党组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 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根据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共同意见,任免内设机构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四)每年向省民政厅党组和医院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院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二十三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二十五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编制体系内和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二)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重要规章制度;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科室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其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指超过规定额度(1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资金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二节 医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三十四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三十五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完善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一条 医院按照相关部门通知执行并更新江苏省物价局和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南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省民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省民政厅监督:充分发挥省民政厅党组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内部监督: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医院接受主管部门邀请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医院预决算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对离任法人的经济责任实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医院管理委员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报请省民政厅审查批准。
(四)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江苏民政康复医院。
江苏民政康复医院
2019年12月